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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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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消火栓箱(以下簡稱栓箱)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內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用栓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消火栓箱 Fire hydrant box。
指安裝在建筑物內的消防給水管路上,由箱體、室內消火栓、消防接口、水帶、水槍、消防軟管卷盤及電器設備等消防器材組成的具有給水、滅火、控制、報警等功能的箱狀固定式消防裝置。
4 分類。
4.1 型式。
4.1.1 栓箱按安裝方式可分為:
a) 明裝式;
b) 暗裝式;
c) 半暗裝式。
4.1.2 栓箱按箱門型式可分為:
a) 左開門式;
b) 右開門式;
c) 雙開門式;
d) 前后開門式。
4.1.3 栓箱按箱門材料可分為:
a) 全鋼型;
b) 鋼框鑲玻璃型;
c) 鋁合金框鑲玻璃型;
d) 其他材料型。
4.1.4 栓箱按水帶安置方式可分為:
a) 掛置式(見圖1);
b) 盤卷式(見圖2);
c) 卷置式(見圖3),
d) 托架式(見圖4)。
4.2 基本參數及基本型號
4.2.1 基本參數
栓箱的基本參數以箱體的長邊、短邊和厚度尺寸表示(見表1)。
4.2.2 基本型號
栓箱的基本型號表示箱體的基本參數以及箱內主要消防器材的配置情況(見表1)。
4.3 栓箱型號表示方法
栓箱型號由“基本型號”和“型式代號”兩部分組成.其形式如下:
4.3.1 基本型號。
箱體的長短邊尺寸代號按表1規定。
栓箱內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時用代號“Z”表示,不配置者不標注代號。
4.3.2 型式代號。
4.3.2.1 水帶安置方式代號。
水帶為掛置式不用代號表示,其余方式分別用下述代號表示:
“P”(盤)——盤卷式;
“J”(卷)——卷置式;
“T”(托)——托架式。
4.3.2.2 箱門型式代號。
箱門為單開門型式不用代號表示,其余型式分別用下述代號表示:
“S”(雙)——雙開門式;
“H”(后)——前后開門式。
栓箱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應按表3 進行全部項目的檢驗。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應按表3 的規定進行。
抽樣
抽樣方法采取隨機抽樣,每50 臺消火栓箱為一抽樣批量,抽檢數為2 臺;不滿50 臺時也必須抽檢2 臺。
判定規則
型式
按表3 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檢驗合格時,該產品為合格品。若有一項A 類項目不合格,則該產品為不合格品。若有B 類項目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檢驗,仍有兩項不合格,則判該產品不合格。C 類項目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四項,即判該產品不合格,若已有一項B 類項目不合格時,C 類項目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二項,則該產品判為不合格。
出廠檢驗
表3 中規定的產品全檢項目和抽檢項目全部合格,則該產品為合格品。若該批產品的全檢項目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產品被判為不合格;若該批產品的抽檢項目中出現不合格,允許加倍抽樣檢驗,仍不合格時,即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