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建筑物特別是高層建筑物和其他重要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消防設施。為確保建筑物消防安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其它消防設施必須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在投入使用后應保持系統的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隨意中斷運行,如要中斷,必須及時通報當地消防監督機構。
一)一般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旦投入使用,就應該嚴格管理:
1.系統必須要有專人負責,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觸動。系統的操作維護人員應是經過專門培訓的專門人員,值班人員應熟悉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應對本單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熟悉掌握。
2.使用單位必須有系統竣工圖,設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書、調試開通報告、竣工報告、竣工驗收情況表等有關資料,建立系統的一套完整技術檔案,以利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3.應建立系統操作使用規程,明確值班人員職責,做好系統運行記錄和維護圖表。
(二)定期檢查:系統投入正常使用后,為確保運行正常和可靠性,必須嚴格按定期檢查制度進行定期檢查和試驗:
1.每日檢查:使用單位值班人員每日應檢查集中報警控制器和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復位、消音等)是否正常,有關指示燈有否損壞,值班人員應將每日檢查、處理問題情況記錄在日記錄表中。
2.每周檢查:進行主、備電源自動轉換試驗。
3.季度試驗和檢查:使用單位每季度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試驗和檢查:
(1)按生產廠家說明書的要求,用專用加煙(或加溫)等試驗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是否正常,確認燈顯示是否清晰。試驗中發現有故障或失效的探測器應及時拆換。
(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是否正常,在實際操作試驗時,可一次全部進行試驗,也可部分進行試驗,但試驗前一定要作好妥善安排,以防造成不應有的恐慌和混亂。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上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電動報警裝置,應試驗它們的報警功能、信號顯示是否正常。
(4)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2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具體試驗方法:切斷主電源,看是否主電源換到備用電源供電,再恢復主電源供電,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5)有聯動控制功能的系統,應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是否正常;
①防排煙設備、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②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控制設備;
以上試驗均應有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且信號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