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格爾木支隊報請市公安局對違法運輸化學危險品的魏某、馬某兩名責任人依法實施了行政拘留處罰。
9月4日12時,格爾木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舉報,發現位于鹽橋北路25號的西寧東方公路貨運站內一半掛牽引車,車內所載貨物中用塑料筒裝載的液體在卸貨過程中發生泄露,并散發出強烈的刺激性氣味,灼傷了卸貨工人手、胳膊等部位,疑為化學危險品。接到舉報后,格爾木支隊迅速派員對現場實施檢查。經檢查,發現魏某、馬某二人在未取得危險物品運輸資格證的情況下,使用普通車輛于違法裝運250余件固化劑,化學名稱為過氧化甲乙酮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經過現場調查取證,確定二人嚴重違反了《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支隊提請市公安局給予魏某、馬某二人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通過對化危品違法運輸責任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支隊協同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下一步支隊將對全市化危品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等場所進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及時整治化學危險品市場消防安全。
原作者:王有德 趙永林 審核人:高先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