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日前簽署公安部令第119號、120號、121號,發布了修改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前的上述三部規章,是公安部于2009年4月分別以公安部令第106號、107號、108號發布、并于當年5月1日起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同步施行的。公安部在本次修改中,在認真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以來消防執法實踐和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火災暴露出的問題的基礎上,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有關推進消防監督機制改革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的程序和內容進行了局部修訂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對原規定中的23條作了修改和完善,將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對原規定中的18條作了修改和完善,將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完善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對原規定中的19條作了修改和完善,將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善火災事故調查的內容和程序。(本文轉自中國消防在線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