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筆者從江西省政府獲悉,《江西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并正式實施,其中提出,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應將情況告知公眾,施工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規定》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頻次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結合公共娛樂場所每2小時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設施應當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在重大節日、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并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因維修、改造停止使用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將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人員密集場所出現以上情況的,還應當采取在場所入口處醒目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場所內廣播等方式,將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告知公眾。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晚報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