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公安廳正式印發《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指導和規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于推動全省消防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的能力,切實提高消防執法質量和水平,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及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07號令),從年初開始,由省公安廳治安、消防兩部門聯合組織人員草擬修訂《規定》文本,經多次征求意見,修改完善,正式頒布實施。
該《規定》共6章25條,包括總則、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和范圍、內容、行為規范、業務建設和附則七方面內容。此次新修訂出臺的《規定》,體現出七大變化:一是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范圍更具體,二是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更明確,三是法律文書審批程序更簡化,四是監督管理單位和行政處罰權限更大,五是首次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六是明確派出所民警應參加崗位資格考試取得執法資格、七是明確界定了“九小場所”范圍。
該《規定》加強了公安機關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的業務指導。要求各地將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納入等級評定和工作考評、獎懲的內容,保障消防監督工作正常開展。同時,要求公安派出所應確定一名專(監)職消防民警,具體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統計報告、法制審核等內部工作。
《規定》在科學、合理地劃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的基礎上,明確了八項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職責,細化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范圍、內容和行為規范,以及消防監督工作的基礎業務建設,建立健全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檢查工作制度。對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工作時,做出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主體和使用法律文書的權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的修訂頒布對于防止基層消防工作失控漏管、有效預防和遏制小場所、城鄉結合部小火亡人火災事故,全面推進社會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障、改善民生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幸福美好新甘肅”建設必將產生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為基層公安派出所切實履行監管職能提供了有效依據和法制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