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一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江蘇省消防條例》。修訂后的《江蘇省消防條例》共7章69條,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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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于1995年制定《江蘇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進行修訂。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消防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消防法》頒布實施后,我省現行《條例》部分規定與新《消防法》的要求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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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省公安廳啟動《條例》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形成《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修訂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11月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并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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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消防法》中較為原則的內容,對近年來我省消防工作中的經驗、做法進行了總結和提升,并針對我省消防工作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在政府及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源頭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建設、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等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針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維修經費來源、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等突出問題作出了規定。《條例》的修訂,是貫徹落實《消防法》的重要舉措,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為我省消防工作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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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防總隊防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