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消防檢查過后就沒事了,不知道拆了封條要被拘留”。記者
企業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查封整改!
近日,中山市橫欄消防大隊在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轄區某電機制造企業A、B兩幢大樓的三樓原本是生產車間,卻被當作倉庫使用,且擅自改變了原有建筑的防火分區,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原有的防火分區將失去防火作用,極易造成火燒連營慘劇,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
針對該企業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按照消防法規對其A、 B兩幢大樓的三樓進行臨時查封,并要求企業立即整改,整改完畢后報消防大隊復查,復查合格方可依法解除查封,并規定在此期間不得擅自拆除封條進行生產活動。
2名員工擅拆封條,被拘留10日!
查封后第二天,消防執法人員在跟蹤指導該企業整改火災隱患情況時,發現這兩幢樓的三樓封條被拆除,該企業不但沒有整改火災隱患,還繼續使用被查封的場所進行生產活動,多組封條被撕毀,還有一些使用雙黏膠恢復“原貌”,打算瞞天過海。經查實,系該廠2名員工歐某和董某擅自撕毀封條進入車間搬運貨物。消防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及取證,對該單位重新進行查封,并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給予該廠兩名拆封條員工歐某和董某處十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目前兩人已被送至中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另外,在檢查中,該企業還存在阻礙安全出口的消防違法行為,消防大隊已根據規定處2萬元罰款。 據調查,歐某和董某分別來自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和湖南省耒陽市,他倆在企業的安全和保衛部門工作,當時對消防查封事宜十分清楚,但由于公司急于出貨,在巡查安全過路中,“為公司所急”擅自拆除封條,原因是“我以為消防檢查過后就沒事了,不知道拆了封條要被拘留”。 據介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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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分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