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東莞再次下發補充通知,對因疫情影響導致的工期順延、趕工措施費計取予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工程項目,可參照以下原則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
一、工期順延:若發承包雙方協商無果,建議雙方可參考以下情況計算順延工期。
- 按照建筑行業慣例,2月9日(正月十六)為春節后原計劃正常復工日期;
- 建議原則上將3月10日作為正式復工日期;
- 綜合考慮,工期順延天數不少于30天為宜。
二、趕工措施費:
-
趕工工期超出定額工期20%的,應及時將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核確認,發包方確認后,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后實施。
- 趕工措施費應列入增加工程項目(量)的工程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 若發承包雙方對趕工措施費的計算方法協商無果,建議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或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文件原文:
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防范和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工程復工后可能存在的工程履約矛盾,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同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本著友好協商、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順延、疫情防控費用及相應損失費用。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以下原則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
一、工期順延
(一)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東莞市住建局2020年3月6日印發的《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雙方協商順延工期。
(二)若發承包雙方協商無果,建議雙方可參考以下情況計算順延工期:1、按照建筑行業慣例,2月9日(正月十六)為春節后原計劃正常復工日期;2、根據調查,至3月中旬,我市在建工地復工率約80%,部分工地雖然復工了但存在工人到位率不高、上下游供應鏈不配套、未形成真正產能;3、廣東省于2月24日將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調整為二級響應;同時考慮部分工人回莞后14天隔離觀察期等問題,建議原則上將3月10日作為正式復工日期;4、結合上述情況考慮,工期順延天數不少于30天為宜。
二、趕工措施費
(一)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如需趕工的,承包方應配合發包方要求,趕工工期超出定額工期20%的,應及時將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核確認,發包方確認后,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后實施。趕工措施費應列入增加工程項目(量)的工程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二)若發承包雙方對趕工措施費的計算方法協商無果,建議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或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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