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本次最新發布的《修訂稿》中,都有哪些值得重點關注的內容?對建筑行業又將帶來哪些影響?我們該如何應對改變?
接下來,便跟隨小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修訂稿有哪些內容需要格外重視?
在《修訂稿》中,有部分內容值得工程人去關注重視,一個是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另一個是招標項目的采購標準。新增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公共航空項目;(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基礎設施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基礎設施項目;(五)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并對必須招標范圍內的采購標準進一步細化,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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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相應標準的,該單項采購不屬于必須招標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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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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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總承包中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各部分采購的估算價中,有一項以上達到本條第一款相應標準的,整個總承包發包必須招標。
文件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進一步完善依法必須招標制度,我們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令)、《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在將16號令和843號文合并基礎上,對16號令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性補充規定,并明確了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的法律適用。
現就《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建議。
2.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就《修訂稿》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5月20日。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0日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上款中規定的“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雖然不足投資額百分之五十,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
項目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之和計算。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公共航空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上款相應標準的,該單項采購不屬于本規定的必須招標范疇。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同類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總承包中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各部分采購的估算價中,有一項以上達到本條第一款相應標準的,整個總承包發包必須招標。
第六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同時廢止。
三次變動,有人歡喜有人愁
第一次變動是2018年6月1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正式施行,取代了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二次變動是2018年6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對16號令中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進行了補充說明。
第三次變動則是本次的《修訂稿》,詳細的內容我們也有所了解,那么回歸到行業本身,如此頻繁的變動,對于工程人究竟是好是壞?
對于行業大部分的企業和個人來說,本次《修訂稿》是值得歡喜的。它在前兩個文件合并的基礎上對包括預算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依法必須招標范圍進行了補充或解釋說明,意味著市場又進一步開放,更加公平,人人都有機會。
當然,對于往常哪些不守法、不按照規定行事、喜歡走偏門的企業和個人來說,《修訂稿》所帶來的消息足夠令他們愁苦一段日子的了。
機會永遠是留給有準備的人
復雜的辦公審核流程,繁瑣不透明的線下采購方式,以及多變難管控的勞務問題,這些傳統所遺留下來的行業通病對于工程企業來說,是發展的最大阻力。
那么在此困境下,工程企業又該如何破局重生?學會借助互聯網工具或許便是目前最好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例如工程管理問題,工程企業便可以利用互聯網工具實現線上化管理,通過大數據應用,實現對質量、安全、進度等方位管控,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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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