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兒童活動場所消防監督管理,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制定了《兒童活動場所消防監督檢查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兒童活動場所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實施、室內裝修和消防安全管理等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意見》要求,在平面設置上,兒童娛樂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當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建筑內臨時搭建的兒童活動設施不得設置在中庭等處,不得占用疏散走道,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在建筑其他部位時,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兒童可到達的最高高度不宜超過6米;設施內應設置至少2處疏散出口,并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識;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玩具、裝飾物等宜為不燃、難燃材料制作。
《意見》重點對兒童活動場所的安全疏散進行了明確。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疏散門凈寬度不應小于1.4米,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移門,緊靠門口內外各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疏散距離不應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時不應大于20米,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應分別不大于31.25米和25米)。
《意見》指出,兒童活動場所需要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獨立設置的兒童活動場所建筑應按規范設置消防設施,附設在其他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室內裝修上,應按規范采用不燃、難燃材料,游樂設施和兒童玩具等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
《意見》對兒童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單位要制定符合該場所特點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營業期間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掌握基本防火滅火知識,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現場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監護,發生險情時應及時處置,并組織家長及兒童快速疏散。應實時監控入場人數,場內人數不得超過最大核定人數。入口或顯著位置應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標志、人數核定標志。立體兒童游樂設施內應設置疏散路徑指示標志。應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消防設施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