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承包消防
2017年8月,南通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手續不全一直無法辦理設計意見書。負責廠區基建和政府協調的總經理助理張某某聽說吉某擅長這方面的工作,便將該公司的塔筒轉運車間消防涂料工程承包給吉某,并在合同中約定由吉某負責辦理設計意見書及驗收意見書。
吉某因沒有能夠拿到施工許可證原件,不能辦理兩份檢查意見書,便自作聰明聯系路邊的假證
2017年11月,啟東市公安消防大隊工作人員在進行工程安全驗收的時候,發現了上述兩份假文書。經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書鑒定,吉某制作的啟東市公安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吉某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其行為已經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啟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