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5章~第7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激揚、亓延軍、李彥軍、倪照鵬、馬銳、韓子忠、闞強、黃韜、吳丹、魯云龍、薄建偉、朱惠軍、肖蓉、高維娜、譚遠林。
引言
重大火災隱患是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對于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本標準是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廣泛調査硏究、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借鑒國內外有關資料,并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本標準的制定和發布,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的方法,也可為消防安全評估提供技術依據。
0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重大火災隱患的術語和定義、判定原則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等。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在用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關場所因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而形成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
0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907 (所有部分)消防詞匯
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13690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84 自動噴水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974 消防給水及
GA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03 術語和定義
GB/T5907、GB13690、GB50016、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娛樂場所 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3.3 公眾聚集場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3.4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y
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3.5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廠房和裝置、庫房、儲罐(區)、商店、專用車站和碼頭,可燃氣體儲存(儲配)站、充裝站、調壓站、供應站,加油加氣站等。
3.6 重要場所 important place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社會、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場所,如國家機關,城市供水、供電、供氣和供暖的調度中心,廣播、電視、郵政和電信建筑,大、中型發電廠(站)、110kV及以上的變配電站,省級及以上博物館、檔案館及國家文物保護單位,重要科研單位中的關鍵建筑設施,城市地鐵與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04 判定原則和程序
4.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應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4.2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適用下列程序:
a)現場檢查:組織進行現場檢査,核實火災隱患的具體情況,并獲取相關影像和文字資料;
b)集體討論:組織對火災隱患進行集體討論,做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
c)專家技術論證: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按照本標準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形成結論性判定意見。結論性判定意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同意。
4.3 技術論證專家組應由當地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消防技術專家組成,人數不應少于7人。
4.4 集體討論或技術論證時,可以聽取業主和管理、使用單位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05 判定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應按照第4章規定的判定原則和程序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直接判定方法或綜合判定方法。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均應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a)依法進行了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b)單位、場所已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5.2 直接判定
5.2.1 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要素見第6章。
5.2.2 符合第6章任意一條直接判定要素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5.2.3 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條直接判定要素的,應按5.3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
5.3 綜合判定
5.3.1 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要素見第7章。
5.3.2 采用綜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a)確定建筑或場所類別;
b)確定該建筑或場所是否存在第7章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數量;
c)按第4章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對照5.3.3進行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
d)對照5.1.3排除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
5.3.3 符合下列條件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a)人員密集場所存在7.3.1~7.3.9和7.5、7.9.3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含本數,下同);
b)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
c)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
d)其他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以上。
5.3.4 發現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情形,技術論證專家組可視情節輕重,結合5.3.3做出綜合判定。
06 直接判定要素
6.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6.2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6.4 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80%。
6.6 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7 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
6.8 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6.9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6.10 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GB8624規定的A級。
07 綜合判定要素
7.1 總平面布置
7.1.1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
7.1.2 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生產廠房、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
7.1.3 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且不符合GA703的規定。
7.1.4 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7.2 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
7.2.2 防火門、
7.2.3 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7.3 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
7.3.1 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的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
7.3.2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7.3.3 除6.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7.3.5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125%。
7.3.6
7.3.7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超過其設置總數的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
7.3.8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規定。
7.3.9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7.3.10 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
7.3.11 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
7.3.12 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
7.4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7.4.1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
7.4.2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5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7.4.6 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7.5 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7.6 消防供電
7.6.1 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7.6.2 消防用電設備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7.6.3 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
7.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7.1 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7.7.3 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會單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
7.9 其他
7.9.1 生產、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7.9.2 生產、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
7.9.3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
7.9.4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
7.9.5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參考文獻
[1]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2]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4]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5]建標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7]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
[8]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9]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