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下統稱《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發布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意見要求,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于2016年6月底前組織對轄區內的鋼鐵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業臺賬,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和產能情況。
意見指出,嚴格按照國務院《意見》的要求,對全國所有生產煤礦按每年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采取直接確定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