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現場電線密布,消防部門多次催促供電單位斷電,火災事故區域的電路卻遲遲沒有切斷,導致延誤現場救援。記者日前獲悉,濟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供電單位賠償事主財產損失18萬余元。
張紅在濟陽縣一農貿市場經營著一家副食商店,生意做得紅紅火火。去年9月14日0:16,店鋪突然發生火災。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后,因現場沒有停電,無法開展撲救。0:33,消防部門撥打供電單位服務熱線,要求其立即停電。直到1:36,電路才被切斷,延誤了救火。張紅因此將供電單位告上法庭。
當日現場,經消防部門指揮員及中隊通信員7次催促,凌晨1:36,供電單位技術人員打來電話告知電路已被切斷。法院認為,供電單位斷電過程用時超過了1個小時,明顯存在遲延斷電的行為,應當對因此擴大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鑒于張紅的貨物損失已經無法鑒定的客觀實際情況,濟陽法院酌情認定,供電單位對鑒定部門鑒定后確定的張紅的損失以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判決供電單位賠償張紅財產損失1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