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確保礦山企業停產停建期間以及復工復產時的安全,進一步規范停產停建礦山工作程序。
通知明確,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于需要停產停建6個月以上的非煤礦山,必須由企業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等事項。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機關;對于停產礦山,還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停止供應火工品。停產停建期滿需要繼續延長期限的,企業要再次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發證機關和審批機關要定期在媒體公布停產停建礦山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通知還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停產停建期間,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申請延期的,必須依法嚴格履行相關手續,不得直接延期或簡化程序;逾期未申請延期的,相關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或接到舉報企業擅自組織生產或建設的,要按照非法生產、非法建設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強化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監管為契機,提請地方政府出臺相關規定,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標準、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礦山淘汰退出機制,進一步優化非煤礦山結構,提升礦山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