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筆者從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了解到,我區將出臺森林防火條例,擬確定每年3月和10月為全區森林防火宣傳月,并規定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造林煉山、燒荒、燒牧場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自治區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明沛介紹,《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五條,條例草案獨具廣西特點的新規定主要有:有關適用范圍的規定;有關專職指揮制度的規定;有關重點監管縣制度的規定;有關鼓勵為森林防火專職人員和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有關全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劃定重點森林防火區、設定重點森林防火期的規定;有關不得組織實施撲火作業情形的規定;有關砍伐他人林木開設防火隔離帶給予補償的規定等。
條例草案中規定,每年3月和10月為全區森林防火宣傳月。同時,自治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為重點森林防火期。
條例草案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造林煉山、燒荒、燒牧場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書面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和個人應當開好防火隔離帶,安排人員監管和看守。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嚴防失火。
經批準在毗鄰地區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用火時間、地點、類型和規模,告知毗鄰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提醒當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注意森林防火。
條例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森林火災撲救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參與火災撲救的人員,以森林消防隊伍為主,當地群眾為輔,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據介紹,廣西是森林資源大省,林地面積約2.39億畝,居全國第6位,森林覆蓋率約62%,居全國第3位,保護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任務十分繁重。“十二五”時期,全區共發生2249起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52519.9公頃,造成18人傷亡。“十三五”期間,全區有86個縣列為全國一級火險縣,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森林防火任務非常艱巨。在自治區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羅榮初等24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于要求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