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浙江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吸取省內外事故教訓,在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不少修改,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增多,少數業主便把車停在小區消防通道,導致火災發生時消防車開不進小區。為此,修訂草案增加一條規定: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小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統一管理,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組織進行維護。
人員密集場所和電動車充電場所火災事故不斷增加,而且往往危害較為嚴重。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以及消防安全地方標準規定的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等供寄宿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簡易火災探測報警、噴淋等設備、器材。同時,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統一設置電動車輛存放、充電場所。禁止電動車輛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內存放和充電。
面對鄉鎮以下區域火災事故高發多發、基層消防工作力量薄弱等問題,修訂草案對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履行鄉(鎮)消防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同時增加規定:“在有關鄉(鎮)、街道建立專職消防隊。”
與此同時,修訂草案還針對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作出規定:吸取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平臺;為加強消防違法行為處置力度,規定征信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單位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