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稱“條例”)于今天閉會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獲高票表決通過,該條例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對該《條例》進行解讀。
森林火災的高度危險性及對森林資源、生態環境的極端破壞性早已被認識到,然而現實生活中,98%以上的森林火災均人為造成。法工委負責人指出,1992年,省政府頒布了《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至今已20多年,但遠不適應海南生態立省和國際旅游島建設的新要求。制定該條例,是從原來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是規章的“升級版”,此為特色之一。
此次條例還呈現出了七個“進一步”。法工委負責人表示,一是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二是進一步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和原則,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助、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專業撲救為主、專群結合的原則;三是進一步明確森林、林地、林木經營主體,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四是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工作的經費保障,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行政區域的森林面積、火災發生情況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森林防火經費;五是進一步規范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火災撲救現場指揮,市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配備專業裝備,落實人員待遇,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六是進一步明確政府公職人員不履行森林防火職責行為的法律責任;七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野外用火等行為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