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發生了許多起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有些事故善后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等不到位,給群眾生活造成了困難,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甚至是致命性的損失,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全國人大常委會《消防法》執法檢查組曾在執法檢查報告中建議“鼓勵保險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場經濟機制調節火災風險”。2006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發出《關于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切實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號),并在上海、天津、吉林、重慶、山東、深圳等地試點的基礎上,開始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保險具有多方面的優勢:可以及時化解火災后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可以通過市場化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經營者抵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可以通過費率調節提高經營者整改自身隱患的積極性,從而改善消防安全環境,并通過保險人對投保人的監督,實現消防與保險的良性互動。
于是在《消防法》修訂過程中,曾有提議把火災保險納入強制險范疇。考慮到在現實中我國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各異,投保企業的火災風險、可能承擔的責任等也不盡相同;同時,保險企業在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方面也缺乏經驗,投保的范圍、保險費率、保險條款等一系列具體問題還難以確定,短時間內也難以提出具體方案,實施強制保險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在修訂稿中改為國家鼓勵企業進行火災保險。
二、火災保險的發展及現狀
火災保險起源于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負責對由火災導致家畜死亡的損失進行賠償。1591年,德國漢堡的釀造業者成立了火災合作社,社員的釀造廠遇到火災后可從合作社得到重建資金。當時執行效果很好,各地很多行業紛紛仿效,涌現出許多合作社。到了1676年,德國46個合作社合并成立了漢堡火災保險局,這便是火災保險的始祖。
而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火災保險是在1666年倫敦大火以后才發展起來的。當時倫敦市民希望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使他們在遭遇火災后不至于一無所有,于是現代火災保險應運而生。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于1951年制定了火災保險條款,經修改后名稱改為“財產保險”,為了有別于廣義的財產保險,名稱前又加了制定實施范圍的專稱,如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文革期間”,保險制度幾乎廢止。改革開放后,我國恢復保險制度。但是,此時的火災保險還是低層次的,在承擔火災風險抵御中無意識,也無方法發揮其應盡的防災防損職能,往往“重保險、輕防災”,沒有在火災風險的估測和評價中通過對大量的詳細損失資料分析,在科學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沒有充分發揮火災保險的職能。
三、新《消防法》下我國火災保險急需解決的問題及對策
在《消防法》修訂稿頒布之后,為了更好地發揮火災保險防災減災的功能,需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火災風險評估技術
如何準確反映被保對象的消防現狀、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尤其是《消防法》中提到的,對“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的消防系統現狀和發生火災的可能性、發生火災的后果做出準確的評估是件很困難的工作。目前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定性、半定量、定量三類方法,其中定量能夠較精確描述火災的風險,但是該類方法主要基于統計方法的事故概率統計計算和基于火災動力學的火災后果計算為基礎,需要大量的統計數據資料和數學模型,而我國目前火災的統計數據資料不完整,且數學模型較復雜,直接影響到該類方法的使用。因此,需要在火災風險評估技術方面加強研究,為火災保險提供技術保障。
2、保險費率的確定
火災保險的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是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以火災風險評估為前提的統計計算模型,可為計算任何一種類型建筑的保險費提供基準。在此過程中還需考慮保險公司因提供服務和承擔風險責任應獲得的利潤,以及包含利潤、稅收等的經營費用。另外,還面臨一個現實問題:企業自留風險的大小,對火災風險的評估結論也會有直接的影響。
3、保險后如何進行風險控制
目前,“重保險、輕防災”的觀念在保險公司很普遍。保險公司對被保對象的風險評估基本上都是針對當時的風險,而被保對象是動態變化的,消防系統也是有壽命的,保險公司如何在保險后對風險進行控制,仍然有待探討。
筆者認為,由于火災的防控專業技術很強,大的保險公司可單獨成立火災防控的部門,針對保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防控,達到控制風險的效果。而對于一些實力相對較弱的保險公司,可由第三方機構負責。在此,在國家政策層面上需要政策扶持第三方機構,并對第三方機構進行資格審查。
4、企業主如何選擇自留風險量
火災的風險是無法徹底避免的,為了減小火災造成的損失,同時降低投保的費用,達到最低的投入得到最大的消防保障,這就需要業主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確定一個合理的自留風險量。針對不同類型、不同消防級別的企業如何建立自留風險量模型,目前國內對此研究較少。如果業主自留風險量選擇不合理,沒有達到消防安全或者投入浪費很大,都將直接影響業主進行火災保險的積極性。這就需要從業主的消防安全出發,進行研究,確立合理的自留風險量,獲得最大保障。
5、如何進行火災責任認定,準確核定火災損失
《消防法》修訂稿第51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由于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認定主體(主體為公安消防機關,實際上是武警消防部隊)的特殊性、認定的科學性、事實上的準司法性三個鮮明的特點。同時又由于我國在火災調查方面比較薄弱(從業人員少、任務重、裝備差,專業機構少等)、法律規定過于原則,而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火災責任認定書直接涉及到保險公司和業主的利益,一旦處理不好,很容易出現爭執。因此,關于火災責任的認定需要嚴謹科學的態度、完善的體制、專業的機構。建議火災的認定由公安消防機關主導,若保險公司或業主有要求,可適當增加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認定主體。
我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修訂后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該規定第四節對火災損失統計做了程序上的規定(詳見該規定第27、28條),規定火災受損單位或個人自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火災的直接損失,而后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核實統計。由于利益驅使,火災受損單位或個人為了多得火災賠償,可能會夸大火災的損失,給火災損失核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麻煩。為了準確核定火災損失,建議由火災受損單位和承擔保險的公司共同申報直接財產損失,而后再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核實統計。
6、火災保險后雙方的責任及監督機制的建立
有的企業認為進行火災保險后,企業就高枕無憂了,從而出現了企業投保后,火災的形勢卻嚴峻了,給公安消防部門帶來更大負擔,火災保險的效果適得其反。這就需要國家為了達到火災保險的效果,制定火災保險后雙方的責任及監督機制的法律規范等,以明確雙方的責任,約束雙方的行為。
四、結語
由于我國火災保險發展還不成熟,不論是在技術層面上還是在體制上都有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在《消防法》修訂稿中規定“國家鼓勵火災保險”。隨著火災保險發展的逐步成熟,筆者認為,該條款可能會做出適當調整,甚至將部分高火災風險行業的火災保險納入強制保險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