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金華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審議,并出臺了《2015年金華市區煙花爆竹禁限燃行動方案》(金政辦發[2004]116號)和《金華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金政辦發[2004]117號)。
文件明確市區二環線以內,除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3月5日(正月十五)可以適當燃放部分煙花爆竹外,2015年其他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文件規定市區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軍事設置所在地;山林等重點防火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商品交易市場、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等單位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同時,市政府將成立金華市區煙花爆竹禁燃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市區煙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銷售、燃放、運輸、攜帶、托運和夾帶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并向有關部門舉報。公安、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監、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