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頒布的《云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制度層面對當前全省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予以確認,同時針對云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特點,對原有部分滯后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并從單位界定、重點單位調整、細化完善單位職責、健全主管部門監管服務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云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當前正值云南省冬春旱季,風干物燥,用火用電用氣用油量大增,加之春節臨近,生產、儲存、銷售進入旺季,人流物流集中,各類致災因素增多,火災防控形勢異常嚴峻。《規定》的出臺,對全面加強全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結合云南省情,首次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主體責任的單位范圍明確界定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經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單位及有關的個體經濟組織(統稱單位)”,為各類單位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主體責任方面提供了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依據。同時,為解決現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嚴重滯后的現實問題,《規定》首次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范圍界定為符合定性的人員密集場所管理單位、廣播電視臺、縣級以上國家機關、重要的科研單位等7類,并根據《消防法》關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確定權限的基本規定,明確了實施權限一般由縣級公安消防機構確定,必要時由州(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
在單位管理職責方面,《規定》針對不同類型單位消防工作特點,細化和補充了一般單位應當落實必要經費、加強“四個能力”建設等10項消防安全職責,明確規定了古城鎮、連片村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10項專門消防安全職責等內容。在加強消防行政監管方面,除明確劃分和確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監管范圍和監管內容外,《規定》還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為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公示消防政策法規及消防安全技術標準、消防業務咨詢、消防事項辦理、消防教育培訓服務信息等10項服務職能。
據介紹,省公安消防總隊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和消防監督員全面了解和掌握《規定》內容,并制定配套的工作細則、制度,督促主管部門、單位履行好特定的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