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大理州出臺《消火栓管理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規劃、住建、交通、國土、發改、財政、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供水、物業等相關企業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保養等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督促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鄉村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項目建設總投資。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鄉村消火栓的補建、維護和消防用水等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并及時撥付。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經費由單位承擔。住宅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投資或者建設單位承擔,維護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消火栓項目,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農村防火規范》的規定,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連片村莊范圍內的消火栓和供水管網設置應當符合《古城鎮和村寨火宅防控技術指導意見》的規定。集中式供水區域的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鄉村消火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保養;單位、住宅消火栓根據權屬劃分或者合同約定,由產權單位、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消火栓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