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政府出臺《淮安市城鄉供水管理辦法》,并于11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起到了積極作用,并對統籌城鄉公共供水及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做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日常檢查,做好編號、建檔等工作,發現市政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修復。供水單位應當對市政消火栓維護情況如實記載,且市政消火栓應當符合整體完好,部件無缺損,無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出水正常等要求。
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交費,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單位應當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設置顯著標志。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
此外,《辦法》明確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辦法》規定,相關部門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規劃,并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供水單位應按照年度計劃建設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竣工后,邀請消防機構參與工程項目驗收測試,并將竣工圖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供水管網未覆蓋或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區域,應在當地水質、水量有保障的自然水源設置消防車取水設施。消防車取水設施的設置和建設標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管理。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資金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由供水單位負責,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