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規定》明確要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行為。
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同時,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物業要組織消防演練
依據《規定》,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要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對初起火災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每一承租戶配備1具滅火器
依據《規定》,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同時,鼓勵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配備滅火器。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例如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等。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