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所指消火栓分為市政消火栓、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明確規劃、財政、住建、水務、城管、消防部門在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所擔負的職責。
《規定》明確,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消火栓要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
《規定》要求,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每年12月底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每半年對消火栓進行一次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保證消火栓及其供水設施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銹蝕等現象;發現消火栓及其供水設施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以及接到相關部門通知的,應當在2日內組織專人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并將修復情況進行反饋。
《規定》特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補繳水費。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