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火災事故,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和公安部《關于對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消[2012]350號)精神,結合甘肅省實際,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甘肅省公安廳近日聯合制定和下發了關于規范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普通聚苯板、擠塑板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根據通知精神,對非幕墻式建筑,當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時,其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50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材料時,應在每層設置防火隔離帶。同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建筑首層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毫米,其他樓層不應小于5毫米。建筑高度小于24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宜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材料時,應每兩層設置防火隔離帶。同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建筑首層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毫米,其他樓層不應小于5毫米。醫院、養老院、幼兒園、學生宿舍、賓館、商場及人員密集的場所,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對幕墻式建筑,當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及各類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其他建筑、場所或部位,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采用B1級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防護層厚度不小于10毫米。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無機保溫材料,并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毫米。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面應全面積粘貼,且應與外墻保溫同時施工。為保證外墻保溫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有機類保溫材料的煙氣毒性須達到準安全ZA1級;保溫材料的吸水率不大于4%;有機類或有機類改性保溫材料其容重不大于60千克/立方米。嚴禁采用不符合國家和甘肅省現行標準規定或無產品標準的外墻保溫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