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將消防產品申報列入地方性法規
《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指出“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批量選用消防產品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配置前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也是國內首次將消防產品的安裝、配置前申報列入地方條例。
消防產品作為一種特殊安全產品,其經濟利益十分可觀,許多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為確保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經濟利益驅使下爭相壓價以確保自身產品在市場占有率,以取得經濟利潤為最大,偷工減料,以假充次,導致產品質量降低,各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投放市場現象嚴重。
如何從源頭把關,杜絕火患的發生,成為執法機關眼前最迫切解決的難題。大型人員聚集場所的消防產品申報制將有利于質量優良的產品的使用,從源頭上杜絕火患,降低大型場所的火災風險系數。
《條例》也首次明確行政處罰范圍,“違法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消防產品安裝、配置前未報告公安消防機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為聯合執法提供法律保障
隨著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消防產品的需求量和產業規模與日俱增。社會對消防產品的需求的多樣化與產品應用的廣泛性給現階段中國消防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近年來,海口消防、工商和質監等部門通過多種形式聯合執法,相繼查處了一批違法生產銷售企業,沒收并銷毀了一大批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有效凈化了消防產品市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指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選用的消防產品現場隨機抽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通報質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查處”。
該條例的出臺,有效彌補了在聯合執法的機制下消防產品監管法律上的不足,提供了法律基礎,確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假冒偽劣消防產品聯合查處力度,震懾違法行為起到推進作用。
消防產品查處案例
1、2013年12月3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組織指揮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果斷出擊,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制售防火門案件,搗毀制假窩點2各,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當場繳獲假防火門166扇、大型制假設備6臺、防火門半成品及原材料一批,涉案金額500多萬元。
2、2013年11月9日,海口消防集中銷毀一大批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這批銷毀的不合格產品分別為消防水帶、防火門、滅火器和軟管卷盤等。僅一年,海口消防共收繳10類不合格消防產品,共計2000余件,價值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