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關系復雜,消防管理難度大。有的出租屋經過幾次轉租,承租關系復雜,一旦出租屋發生火災,責任認定非常困難,多方互相指責,逃避責任。另外,出租方普遍認為房屋一旦出租就只管收租,其他都是承租人的事情。承租人普遍認為自己只使用房屋,房屋的安全問題應由出租方負債,造成出租屋消防安全出現“空檔”。由于出租屋租賃雙方均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消防部門對任何一方實施行政處罰的難度較大,無法用一般的行政手段來處理。由于雙方經濟能力有限,為了自己切身利益,認定任何一方的責任都容易引起當事人要求重新認定和行政復議,增加了消防部門的工作壓力和執法難度。
2、意識淡薄,火災隱患突出。1.大多數出租房屬于私人建房,這些出租房由于使用年限長而導致房屋嚴重老化;2.使用大量可燃物裝修,不符合相關建筑;3.規范疏散出口不能保證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時,還有一些堆放大量雜物阻塞消防通道;4.亂拉電線,線路老化嚴重,違章用電等;5.未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有的雖然配備了簡易的消防設施,但是損毀嚴重,導致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3、管理薄弱,責任不明確。目前,不少出租房處在城郊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城中村”,存在漏管失控現象,往往存在著承租方認為對于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應該由房主負責,而房主認為應該由承租方負責,租聘雙方都沒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導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