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南昌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南昌市消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將法規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9月12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將意見郵寄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雄州路199號南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330038),電子郵箱:ncrdfgw@163.com。
消防通道出入口不得設固定隔離樁
《條例》提出,納入城鄉規劃的消防隊(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距離消防隊(站)5公里保護半徑之外的超過100萬平方米的住宅區或者超過50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容納2輛消防車、15名消防員執勤的社會消防隊執勤站點。
消防車通道出入口不得設置固定隔離樁等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設施。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保持暢通。住宅區道路上設置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車回車場等消防車作業場地。
樓高超百米的民用建筑應設避難層
據了解,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危險性大,一旦出現火情,由于樓宇高、人員多,火勢蔓延快,火情撲救和人員疏散困難,往往會造成慘重的生命財產損失。
對此,《條例》提出,新建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南昌市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擬最高罰5萬元
建筑物、構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夾芯板。建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遮陽棚等,應當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人員密集場所的外墻和屋面設置戶外廣告、遮陽棚、燈桿、架空管線等,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影響原建筑物消防安全。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擬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擬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地鐵車站內商鋪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南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不得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商鋪、廣告設施和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建設公安或者專職消防站。
隧道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持設施完好。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志,通道門應當便于開啟。未經許可,禁止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品運輸車輛在隧道內通行。
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內設置商鋪、廣告設施或者裝飾裝修影響消防安全的;隧道運營單位未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持設施完好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擬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住宅區、多產權公共建筑明確消防責任
《條例》提出,多產權公共建筑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設施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各產權人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區、多產權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費用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