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火災形勢嚴峻立法需求迫切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南昌市火災形勢日益嚴峻。高層建筑、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城市場等火災防范重點單位大量聚集,易燃易爆場所占全省五分之一,火災起數、財產損失、傷亡人數指標均占全省一半以上。
同時,老城區低洼危舊房、存在私拉亂接電線、消防通道狹窄、房屋耐火等級低、缺乏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用電用火不規范等大量問題,此外,大量住宅小區消防通道被私家車占用,發生險情時消防車無法進入;洪城商圈、萬壽宮商城、司馬廟建材市場等大型綜合市場、小商品市場、農貿市場普遍存在可燃商品多、攤位擁擠、通道不暢、人員密集等現象,發生火災事故概率大,防火減災形勢嚴峻,立法需求極為迫切。
建議將實施時間明確為2015年1月1日
人大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結構合理,條理清晰,符合法制統一原則,切合我市實際,具有較強可操作性。同時,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修改意見指出,考慮到市人民政府2004年頒布的規章《南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對加強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救災用水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將其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內容。
同時,建議在丁字路口設置消火栓;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筑保護地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地區和建筑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地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不得超過60米。”
此外,《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禁止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品運輸車輛在隧道內通行。”考慮到作為埋置于地層內的工程建筑物的特殊性,為了消除隧道內的火災隱患,建議從嚴規定,將該款設置為禁止性條款,同時依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隧道內通行。”同時,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四條實施時間明確為“2015年1月1日”。
此外,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禁止使用瓶裝燃氣場所的列舉,第一項“高層建筑”的概念不夠直觀、清晰,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設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議修改為“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同時,為使表述更為準確,依據《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修改為“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