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湖南省公安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物局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全省切實改善古村鎮、文物建筑和農村大屋場消防安全條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要求全省各地將古村鎮、文物建筑和農村大屋場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并適時開展專項整治。
文件要求,各個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城鄉規劃部門、文物部門、村鎮建設部門將消防規劃作為保護規劃審批的必要條件,對名城名鎮名村內消防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消防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的文物建筑,文物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照,不得同意對公眾開放或開展經營性活動。
文件指出,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應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格按照《消防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規章規定,對本地存在突出消防安全問題的名城名鎮名村和文物古建筑實施重點整治。對整治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依法查處,積極指導社會單位整改。當地政府要將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根據古城村鎮、農村大屋場的規模、區域條件、經濟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站點,組建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消防網格化管理組織,同時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提高防火、滅火能力。
此外,各地還要鼓勵文物建筑應用先進消防技術裝備,推廣電氣火災防控技術,引導單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財產火災保險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督促古城鎮、傳統村落、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村寨和30戶以上的農村大屋場制定村民防火公約,推行“多戶聯防”和輪班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