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執法“十個不準”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不準利用消防執法權違規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會員卡、購物卡及貴重物品,接受被監督單位宴請、旅游及娛樂活動安排;
二是不準利用職務之便與消防工程公司、中介服務機構相互勾結,受理非建設單位人員代辦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事項,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及相關技術服務,從中謀取私利;
三是不準對明顯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不依法查處、辦理時限明顯不合理、降低審批標準、隨意變更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四是不準增設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外墻保溫材料委托檢驗等行政審批前置條件,違法擴大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檢驗范圍,下達消防檢測檢驗任務指標;
五是不準以任何名義向工程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中介服務組織、消防產品生產和經銷企業以及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贊助款、慰問費、咨詢費等不合理費用;
六是不準在執法中“慢作為、亂作為、不作為”拖延工作時間以及服務群眾“冷硬橫推”;
七是不準濫用自由裁量權,違反處罰裁量程序,避重就輕、引用法規不當、處罰不公、執法隨意;
八是不準在監督檢查、火災調查、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中弄虛作假、虛報情況、做假卷、湊虛數、偽造檢查記錄、法律文書;
九是不準以罰代管、以罰代停、以罰代改,在主觀上使罰改脫節,客觀上造成隱患長期存在;
十是不準向被監督單位推銷報刊、雜志、書籍、音像制品等宣傳資料,組織有收費要求的社會單位消防培訓。
消防監督執法“十個不準”規定,是高新區消防支隊黨委扎實推進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重申執法紀律的一項重要舉措。通過推出消防監督執法“十個不準”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監督責任,規范了消防執法行為,嚴肅了工作紀律,提高了執法效率,使消防行政執法真正體現出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為打了一支讓各級領導信賴和人民群眾滿意的消防執法隊伍奠定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