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工業園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辦法》規定工業園區內所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規、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本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職責是:將工業園區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園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將工業園區消防工作列入本級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依托年度消防工作會議、季度聯席會議和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協調解決工業園區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工業產業資源和基礎、地理環境條件以及消防水源狀況,按照“統一規劃、適度超前、分期推進、滾動發展”的原則,將消防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納入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設立園區消防工作辦公室,明確一名負責人,全面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工業園區消防工作中重大、復雜、疑難問題;決定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對經濟生活影響較大的工業園區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及時核實由公安機關提出的公共消防設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及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統一領導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與工業園區火災以及其他重大災害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導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認真做好火災預防工作,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參與滅火救援。
《辦法》還明確了園區管委會,工商、質監、規劃、安監、房管、發改、財政、水利、工信、司法、勞動保障、科技、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消防工作職責。
《辦法》規定園區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辦法》規定園區管委會應當依照《消防法》的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園區的火災危險性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工業園區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辦公場所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00平方米;營區應由營房和訓練場地組成。營房應設置車庫、器材庫、通信室、食堂、辦公室、洗漱室、會議室、集體宿舍、學習室以及輔助用房;訓練場地應設置必要的體能、技能訓練設施,周圍視情進行綠化。建設用地面積不應小于1000平方米;辦公室應配備辦公桌椅2套、電腦1臺、檔案柜1組、電話機1部等常用辦公設施;通信室必須配備基地臺1臺、接警電話(電腦)1部、辦公桌椅1套;專職消防隊消防員人數不應少于10人。專職隊員必須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一次擔任專職消防員的,年齡應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專職消防員年齡不超過50歲;至少配備1輛3.5噸以上的消防車、2臺機動消防泵、破拆救援器材、個人防護裝備、滅火器材等裝備,具體數量參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配備。另外,《辦法》還對監督執法、考核等工作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