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層大隊而言,5人與3人大隊位居全省一、二位,但部份地方缺編嚴重,3人大隊只有1個、最多有2個防火參謀。由于基層人少、事多、任務繁重,除防火工作外,有的還兼職大隊出納,加之大隊領導會議、公差較多,特別是遇監督干部探親休假期間等,2人執法的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1人在進行監督檢查,事后再由其他監督人員補簽字,對于責任明晰的今天,補簽字監督人員具有極高的風險性,甚至有承擔刑事責任的高危風險性。
二、試行1人執法制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第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監督檢查中被檢查對象、場所與簡易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相比,尤其是與火災事故現場相比,可以長時間保留,可視為簡易程序,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執行,由1名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三、試行1人執法制的益處
(一)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更強。1人執法制在實際工作中更具靈活性,更易于操作,可有效解決基層警力嚴重不足的瓶勁性問題。一方面是日常監督檢查。在留夠值班人員情況下,無論人多人少均可以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另一方面是節假日檢查。節假日期間,一是要進行監督抽查、錯時檢查、夜查;二是要參與執勤備戰;三是除特殊情況外,還要安排一定比例人員休息。在此情況下,要求雙人執法,客觀上講人員因素就不具備開展監督檢查的條件。系統運用同樣如此,必須有3個人才能把消防監督業務系統流程走完,若有1人休假或轉業后未補位前,則系統流程無法進行流轉、必須進行修改。為便于執法辦案,在人員較少的前提下,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有必要進行警務改革。
(二)工作效率可得到有效提高。以3人大隊為例,要保證雙人執法制,一方面不但要至少保證2人常年在崗在位,而且還須保證不能有會議、公差等正常事務影響,但這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另一方面,即使3人在崗在位,每天也只能派出一個執法組,一個組每天最多能檢查一般單位4個,大單位一天都檢查不完1個。若1人開會,1人請假情況下,要堅持雙人執法制,則什么事也辦不了。若實行1人執法制,無論是1人、2人、還是3人在位,均可以正常開展檢查,即使1人公務,也可以分成2個檢查組,在3個人均在位的情況下,可以分成3個檢查組,一天可以檢查12個單位,工作效率至少是雙人執法制的3倍,可充分彰顯消防部門高效執法、便民為民。
(三)責任意識可得到切實增強。對于1個執法制,執法人員為主責承辦人,按現行“主責承辦、終身負責、責任倒查”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消防執法職責制度,一方面,既然開展了監督檢查,是否履職到位,所檢查的場所符不符合標準、規范規定,能否予以相應行政許可或者進行處罰,能否公正執法、勤政廉政,主責承辦人是非常清楚的,一旦簽字認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責任倒查,則可將板子直接打到主責承辦人身上,避免牽連到過多的人,對于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的提升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監督人員都管或都不管、互相推諉、拆皮、久拖不決的現象發生,可切實改變少數監督人員責任心不強的被動局面。
四、試行1人執法制的建議
(一)法律上予以明確。依法治國是十八大提出的治國新方略,依法執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維護公民切身利益的根本保證。因而,試行1人執法制,必須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做到有法可依。
(二)機制上進行規范。試行1人執法制,必須對現行相關執法文件進行規范,進一步健全執法監督內部制約機制、主責承辦終身負責機制、檢查與處罰交叉補位機制等。根據近幾年來國內發生的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果看,執法監督內部制約機制和主責承辦終身負責機制已實行多年,目前關鍵是要建立檢查與處罰交叉補位機制。筆者認為對于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可實行1人執法制,但對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入處罰程序后,應當進行交叉補位,即另行指定他人為案件主責承辦人,而監督檢查人員及其他人員轉變為協辦人,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了解,變為2人執法制,互相監督、制約,前期既便于工作的高效開展,后期則按法定程序,2人執法,既不違背《行政處罰法》規定,又能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大優化。
(三)工作中大力推行。及時、高效、便民、利民、為民,是消防監督部門根本宗旨所在,為順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強化服務意識、高效為民辦事,是試行1人執法制的根源所在。我們要切實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勇于突破法律規定,以人民滿意為標準,切實解決工作中人員、任務相互矛盾的問題,切實進行警務改革,在為民辦實事、辦好事上下功夫、作文章,鑒于高效的工作效率,建議大力推行。
(四)保障上予以強化。鑒于1人執法制,要求對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較高,需具備消防監督工作中涉及的各方面標準、規范、常識,且廉政風險點高、多、大。為永葆監督人員始終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政治本色,防止監督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公、不正、不廉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監督執法人員茁壯成長,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要在政策上予以大力保障,特別是要加大政治上、物質上的保障力度,做到1人執法、養活全家,斬斷監督人員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非分之想,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切實抵制不正之風,確保執法公正公平、廉潔執法、遵規守紀。
總之,為順應新時期人民群眾對消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的服務人民群眾,我們應當以完善消防法規為前提,通過機制的健全、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以及1人執法制度的認可,大膽進行改革,切實推動社會消防管理理論和實踐上的創新,切實解決制約和影響消防執法體制性的瓶勁問題,做到有法可依、公正高效、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