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住宅業主自備滅火器
最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突出自防自救,細化應急要求。《辦法》規定,高層建筑統一管理單位以及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防火檢查巡查人員以及物業企業從業人員,定期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所屬人員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賓館、飯店、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配備逃生緩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未成年人活動場所、老年公寓等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移動照明燈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辦法》還明確要求市民自配相關的消防器材,主要目的就是減少起火以后的傷亡,“高層居住建筑業主、使用人自備滅火器、救生繩、自救呼吸器等”。
發布會上,市政府副秘書長韓守信說,要加大高層建筑消防救援裝備、隊伍建設,提升高層建筑消防應急保障能力;提升高層建筑居民家庭抗御火災的能力,各區(市)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對轄區總數不少于30%的15層以上的高層建筑居民按戶配備一套消防應急自救箱,三年內全部配備到位。
幼兒園、少兒培訓機構不得設在四層以上
查看《青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全文發現,《辦法》明確要求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消防基礎標準以及消防卷盤、外保溫材料、直升機停機坪等特殊技術要求。同時,為保護特殊群體的消防安全,規定高層建筑中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等場所,應按相關標準設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在每個房間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幼兒園、游樂廳、少兒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在高層建筑地下與四層以上,并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辦法》還規定高層建筑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其滿后,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其費用可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對于出現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損壞等情形,實施統一管理的,由統一管理單位進行維修、改造計劃和資金支出方案,經業主、使用人同意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