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除企業消防信息反饋滯后弊端。企業消防信息反饋滯后,某種程度上導致其內部火災隱患整改不力、消防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破除這種弊端,筆者設想公安消防部隊是否可以引入專業培訓模式,嘗試建立消防“培訓師”隊伍,培養和引進一批相對具有專業培訓知識的人才,專門負責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訓,通過新穎的課題講座宣傳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樹立和提高企業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觀念,推動他們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系統的“大消防”部門,負責涉及消防安全的各方面事務。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是能讓企業直接感受到火災的發生對影響企業自身發展的切膚之痛;二是“培訓師”專業的授課技巧,改變傳統培訓教育中出現的內容枯燥乏味、培訓成效不明顯等現象,讓企業管理人通過各種講解,主動接受消防安全教育;三是企業的消防安全問題能夠快速反應至最上層,避免中間諸多環節的束縛;四是企業負責人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狀況,權衡考慮如何解決問題;五是利于火災隱患整改的進度,避免逐級反饋以及相關整改資金的逐級審批。
3、深入推進技改。筆者所在的大隊在全區推行電鍍線技改以來,基本控制了電鍍線火災的發生。從經濟效益來講,電路線改造,降低了電費,節約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企業也很樂于接受。由此,若在更大層面上推行火災研判和技改,應當盡量減少企業負擔,使企業能夠主動采取技改。同時,是否能由公安消防部門聯系到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對涉及主動改造且具有顯著成效的企業,給予一定資金幫扶,這樣也能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
4、倡導理性執法。對于企業主動向消防部門報備存在消防設施故障等問題,應在現場復查后,進行技術指導,采取臨時的防范措施,同時加大中隊巡防、派出所回訪頻次,與企業共同防范應對突發事故的發生,而不是一味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處理;對于企業確實因經營需要而臨時改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嘗試實行臨時報備制度,承諾使用期限以及期限內應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原則上期限不超過2個月,同時,大隊應明確轄區派出所每周上門檢查并拍照核實1次,存入備案報表,期限結束后,大隊立即派員驗收,督促單位立即恢復建筑使用功能,并明確告知如未改變,將加重處罰,此項嘗試制度不適用于重大安保活動的關鍵階段。
5、細化處罰標準。對確實是因為經營狀況不好原因而造成的消防違法行為,如:車間改倉庫、貨物臨時堆積占據消防車道、消防控制值班室人員流失等情況,適當降低處罰標準。對于習慣性或者故意違法的行為,建議加重處罰。此項工作應該分析總結各類處罰案卷,尋找共性問題,然后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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