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并實施《廣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據悉,清遠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將依據《規定》,對轄區火災高危單位實行“紅、黃、藍”三色預警動態監管,對出現紅色預警的火災高危單位,采取掛牌督辦、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等措施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規定》明確,火災高危單位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容易發生造成群死群傷、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的單位或場所。《規定》要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每年對主管范圍內的火災高危單位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規定》明確,火災高危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并根據實際制定專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每月進行一次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功能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