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門和基層派出所要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強化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要通過公安消防部門和派出所民警聯合查、重點防火時期集中查、夜間營業場所突擊查、火災隱患整改回頭查等形式,始終保持對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嚴管的態勢,使各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切實感覺來自于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管理聲勢和壓力,使壓力變成抓好場所內消防安全工作的動力。在加強動態性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同時,要針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尤其是新《消防法》實施后,要充分運用現有法律的條、款、項,加大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開業、習慣性違章的打擊力度,通過消防執法的震懾、打擊作用,遏制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2、層層落實管理責任。
對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不能僅落實到公安消防部門,而是要發動各方面的力量,層層抓好監督管理責任的落實。要落實街道、鄉鎮以及村、居委會等基層政府機構的責任,對違章建筑內非法開辦場所的,各級基層政府機構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通報。對“游擊式”經營的非法場所,要落實長效管理措施,狠剎非法經營歪風抬頭。各基層派出所要充分利用社區警務,嚴密清查各類非法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加強轄區內已辦理消防、工商、文化相關手續場所的管控,落實動態化管理措施。要結合暫住人口管理,將出租屋、場所的消防管理工作抓上手,確保出租屋后使用符合原使用性質,堅決防止民居、舊廠房內開設小型公共娛樂場所。
3、探索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要充分發動群眾監督作用,加強對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要通過在當地媒體、政府行政審批中心、支隊、大隊兩級接待窗口公布消防舉報電話的形式,暢通火災隱患舉報渠道,并結合“大走訪”活動,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對小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工作意見,受理舉報、聽取意見的內容既要包括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存在的火災隱患,也要包括公安消防消防監督人員在場所管理上是否存在不廉、包庇、縱容業主不法行為,使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和消防監督人員的管理執法置于群眾的監督下。對查實屬實的舉報,在保護舉報利益的基礎上,實行一定的物質獎勵,使更多的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通過人民群眾的舉報得以及時查處。
4、加強業主的消防安全培訓。
從公安消防部門監督檢查的情況看,業主缺乏消防法規意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是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的主要成因。為此,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和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要充分運用近年來國內外典型的火災尤其是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教育警示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和員工,通過培訓,首先要消除他們“小場所不會發生大火災”的模糊意識和僥幸心理,不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從思想上筑牢嚴守火災防范的防線。其次,要以貫徹落實《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DB32-1137-2007)地方標準為重點,掌握公共娛樂場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內部消防管理制度、疏散設施設置要求等方面必備的消防管理知識,推動小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走上標準化、規范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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