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轉讓或裝修。
有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在經營不善而轉讓,業主走馬燈似地變化,大多數新的業主不了解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為了招徠生意,對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的原有場所,在不申報消防審核的情況下擅自裝修,隨意改造房屋布局,破壞了原有的安全疏散和防排煙布局。還有的在二次裝修時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或高分子材料,增加了致火因素。
2、場所經營業主消防法規意識淡薄。
大多數小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業主缺管必要的消防安全意識,在場所的消防投入上能省則省,被公安消防部門查處后,不是想方設法消除火災隱患,而是千方百計托門子、打招呼,對消防監督管理完全是被動應付。一部分場所業主和員工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識技能,不會檢查、保養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不會引導顧客疏散等,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火災隱患自查能力較弱。
3、消防監督管理顧及少。
大部分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地處后街后巷或偏僻社區,有的甚至非法經營,未被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消防監督管理上存在失控漏管,還有的小型場所為逃避管理,采取消防部門檢查關門歇業、檢查過后重新開業,這種“游擊”經營方式給消防部門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