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規定要求,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至少每半月進行一次內部防火檢查,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全員疏散演練;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不應少于2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高危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火災高危單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同時,根據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對評估為差的單位,增加消防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火災高危單位,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
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住院床位在500張以上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住宿床位在300張以上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張以上的寄宿制小學學校,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一定規模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等單位和場所。
熱點新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