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云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
《規定》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要求火災高危單位除了履行《消防法》和我省有關條例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的增加防火巡查次數、控制場所容納人數、配備自救逃生設施、消除火災救援障礙等消防安全職責分類作了特別規定。《規定》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在管理中引入信用評價機制,將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和單位及個人信用掛鉤。
《規定》結合全省實際情況,針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基本特性,對界定全省火災高危單位的范圍作了創設性規定,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的基本定義、類型和界定標準。在界定火災高危單位時,不再是簡單地看其建筑、場所的規模大小,而是將人員密度情況和消防安全條件作為主要界定依據,使界定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規定》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的確定程序。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消防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并報州(市)消防機構批準;批準后的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消防機構經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同時統一設置火災高危單位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