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近日通過《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實施。新法規實施后,1994年出臺并經2次修訂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將廢止。與原法規相比,新法規在火災預防等方面有很多百姓關注的新內容。
法規規定,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隨著高樓越建越多,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也是法規的重點。
法規規定,高度超過100米的新建民用建筑,應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設置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高層建筑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
福州地鐵正在修建中,法規也對地鐵的消防安全作了超前謀劃。法規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采用規定的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設有防雷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鋪的開設與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