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發言人黃毅日前透露,6月份全國火災死亡人數已經超過200人。他在分析重特大火災頻發的原因時總結了“四個不”: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對隱患的排查治理不認真,對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他的話多少回答了為什么同一地方、同一企業如大連石化公司,竟然在4年里6次發生火災;為什么遠在千里的不同地方、不同單位卻以同一原因接連發生重特大火災,如1994年發生的克拉瑪依大火造成325人死亡,2000 年洛陽東都商廈大火造成309人死亡,直到前不久吉林德惠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特大火災造成121人遇難,原因竟然都是安全通道堵塞、安全門打不開。那些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的重特大火災,當時都有高級別的事故調查組進駐,有沉重的調查報告,有處理意見,每次都要抓幾個、撤幾個,最后總是十分嚴肅地要求“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但為什么處理沒多久又一次一次地重蹈覆轍呢?原因是責任追究不徹底,板子打在少數人身上,黨委、政府該擔責的卻不受處罰,時過境遷后往往好了傷疤忘了痛。由此可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期行為,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只有建立起長效機制,才能從源頭上消災祛禍。
要建立連環責任追究制。根據目前抓安全生產的體制,主體責任在企業,監管責任在政府,用人責任在黨委,這三者要形成連環責任追索體系。凡是安全生產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事故多發易發單位,必須建立起集體負責、個人分工相結合的責任制。這里的關鍵是集體負責要落到實處,一旦發生重特大火災,領導班子每個人都要承擔責任,接受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處罰,而不是僅僅由分管領導負責。除被追究刑事責任者外,其他受黨內或行政處分的領導,必須在原企業改過自新,將功補過。
為了嚴明政府和黨委的責任,凡發生重特大火災,上一級黨委和政府應追究事故發生地黨委用人失察、政府監管不力的責任。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火災,政府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
要獎懲分明。對長期從事安全生產領導工作的責任人,凡三年以上無事故的,應予重獎,并提拔任用;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失職瀆職者,必須重罰嚴懲,不能姑息。
要建立事故隱患舉報制度,依靠群眾消除隱患。緊急情況要立即處置,對避免火災發生有重大作用的舉報,要大力表彰獎勵。
總之,為了防止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必須強化責任,消除隱患,關口前移,建立起長效機制,決不搞表面轟轟烈烈,實際上并不管用的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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