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規定》將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根據福州市消防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和細化。對上位法已作出規定的,或福州市頒布實施的其他法規中已有更加詳細規定的,不再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進一步加強火災預防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作為省會城市要從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隱患排查整治、滅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執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要求。為此,《規定》要求公眾聚集場所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適當提高消防設施配備,必須配備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自動滅火裝置等。同時,對于現行消防技術規范已有要求,但在我市實際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了相關強制性規定。如設置避難層(間)、屋頂直升機停機坪、部分建筑和場所禁用瓶裝液化氣、禁止設置易燃液體的經營點等。
(二)進一步強化火災隱患治理
福州市目前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居民住宅區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車道和消防登高作業場地被占用、在公用樓道設置柵欄影響消防安全,建筑物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等導致火災隱患產生的情形,為了治理火災隱患,《規定》設定了相關的禁止性條款;同時借鑒了北京、上海等地的經驗對我市已開建的軌道交通也作出了消防安全規定。
(三)進一步推動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消防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準對于減少火災事故發生及降低事故損害程度至關重要。目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中對發現安裝或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尚缺少有效的處理手段。為此,《規定》建立了消防產品流向跟蹤及監督管理機制,便于更加有力地打擊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保障消防產品質量。
(四)進一步提高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近年來,農村經濟發展與消防基礎薄弱之間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農村道路、水源難以滿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利用農村既有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帶來的火災隱患明顯增加等。針對這些問題,《規定》借鑒北京等地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對農村道路、消防水源等作了規定,并針對利用農村既有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易于出現的火災隱患提出規范要求。
(五)進一步明確火災調查處理機制
火災事故調查是消防法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職權,但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警力有限,無法保障對每一起火災事故進行調查。為了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規定》借鑒了交通事故處理的有效做法,規定了對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輕微的火災事故的調解機制。同時,也規定了火災事故調查期限和特別啟動程序,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職責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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