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召開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省政府規章立法項目《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月3日,浙江省省長李強簽署了第313號政府令,批準《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共24條,主要從強化和落實業主主體責任的主線出發,細化了業主責任,明確兩個以上業主的高層建筑應當確定統一管理機構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在《消防法》和省消防條例的基礎上新設了部分罰則;同時,《規定》在共用消防設施維修費用支出、消防設施維保檢測、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外墻保溫材料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的監管措施。《規定》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管措施欠缺的不足,對浙江省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下一步,浙江省消防總隊將組織開展一系列活動,深入推進《規定》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切實保障浙江省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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