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 39.5-92
泡沫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泡沫消防車(以下簡稱泡沫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保證。
本標準適用于泡沫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機場泡沫消防車。
2 引用標準
GB 7956 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6244 消防車通用底盤系列、型式、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
GB 6245 車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1334 載重汽車和越野汽車道路試驗方法
GB 1496 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顏色標準樣本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
GB 6969 消防吸水膠管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9417 汽車產品編號規則
JB 787 汽車 標牌
JB 2864 汽車用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
JB 3689 貨車客車制動系統道路試驗方法
JB 4019 汽車駐車制動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車駐車制動 試驗方法
JB/Z 111 汽車油漆涂層
JB/ZQ 3011 工程機械焊接通用技術條件
ZB T50 001 專用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ZB T50 003 專用汽車 道路試驗方法
ZB/T T50 005 專用汽車 用途特征代號
3 術語
3.1 夾心式功率輸出裝置
安裝在離合器與變速器之間的功率輸出裝置。
3.2 傳動軸式功率輸出裝置
安裝在傳動軸之間的功率輸出裝置。
3.3 尾端式功率輸出裝置
安裝在變速器尾端的功率輸出裝置。
4 型號
4.1 泡沫車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B 9417 和ZB/T T50 005 的規定。
4.2 泡沫車的分類代號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裝備主參數從滅火劑總裝載量(千克)除以100 表示。當滅火劑總載量不小于10 000 kg 時,允許用三位數。
4.3 泡沫車產品型號的構成如下:
型號標記示例:
四川消防機械總廠生產的載炮泡沫車,車輛總質量為30 000 kg,滅火劑總裝載量為12 000 kg,其型號為:SXF 5300GXFPM120P。
5 技術要求
5.1 總則
5.1.1 泡沫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 泡沫車的底盤必須是國家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定型的汽車底盤或進口的汽車底盤,并符合GB 6244 的規定。
5.1.3 泡沫車的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等主要總成均應經過定型鑒定,并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1.4 泡沫車的消防性能應符合GB 7956 的規定。
5.2 整車
5.2.1 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泡沫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應符合GB 7258 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4 條規定進行。
5.2.2 總成及零、部件要求。
泡沫車總成及零、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有驗收標記;
b 外購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外購件、外協件應有合格證并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附有驗收標記。如技術上有變動,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并簽批;
c 原材料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并須有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原材料的代用須經產品設計部門同意并簽批。
5.2.3 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
泡沫車的主要結構參數和質量參數應符合GB 7956 第2.1.2 條的有關規定。
5.2.4 乘員數
泡沫車的的乘員數為3~8 人(包括駕駛員),每位乘員及其隨身裝備總質量按75 kg 計。
5.2.5 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
泡沫車的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應符合GB 7956 第2.1.3 條的規定。
5.2.6 制動性能
5.2.6.1 泡沫車行駛制動性能應符合GB 7258 第4.13 條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5.1條規定進行。
5.2.6.2 泡沫車駐車制動性能應符合JB 4019 的規定,試驗方法按6.5.2 條規定進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泡沫車的防雨密封性能應符合GB 7956 第2.1.5 條的規定。
5.2.8 可靠性
泡沫車的可靠性應符合GB 7956 第2.1.6 條的規定,其試驗行駛里程分配按6.6條的規定進行。
5.2.9 室內允許噪聲(不包括警報器噪聲)
駕駛室、乘員室內噪聲級不大于85 dB (A )。測量方法按6.7 條的規定進行。
5.2.10 整車制造及裝配要求
5.2.10.1 所有鑄件不允許有砂眼、裂紋、結疤等有損強度和外觀質量的缺陷,外表面應光潔。
5.2.10.2 焊接件應符合JB/ZQ 3011 的有關規定。
5.2.10.3 鉚接應緊密貼合,牢固可靠;鉚釘排列整齊,不允許有破裂、松動、偏斜等缺陷。
5.2.10.4 聯接件、緊固件、自鎖裝置應裝備牢固,各種管路應固定可靠。
5.2.10.5 黑色金屬(不銹鋼除外)緊固件應經鍍鋅、發黑或其他防腐蝕處理。
5.2.10.6 零件的電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JB 2864 的規定。
5.2.10.7 車身外蒙皮應平整、圓弧過渡應平滑,車身兩側面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
2 的范圍內不大于4 mm;在500 ×500mm2 的范圍內不大輪廓度在1 000×1 000mm于3 mm。
5.2.10.8 乘員室、泵房、液罐與底盤連接應牢固可靠,其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的縱向中心平面應重合,誤差不大于6 mm。測量方法按6.8 條規定進行。
5.2.11 表面質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屬(不銹鋼除外)制件表面均須作防腐蝕處理。
5.2.11.2 車身外表基色為GB 3181 的R03 大紅色,底盤補涂原車漆色。漆層質量應符合JB/Z 111 的規定。
5.2.11.3 整車外表應整潔美觀,裝飾件應牢固、平整,不應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許有油漆。
5.3 發動機系統及功率輸出裝置
5.3.1 發動機的冷卻系統應符合GB 7956 第2.1.7 條的規定。
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應符合GB 7258 第9.9 條的規定。
b 油箱容量須滿足泡沫車續駛里程大于300 km;
c 加油口不得設在乘員室內,且應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氣管應遠離電線,裸露電器接頭、橡膠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排氣管口不得指向車身右側、輪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輸出裝置應符合GB 7956 第2.1.8 條的規定,并不得自動脫檔。
5.3.5 功率輸出裝置應優先采用夾心式、傳動軸式或尾端式。
5.4 乘員室及車廂
5.4.1 乘員室和駕駛室可合為一室,若乘員室與駕駛室分隔,應有通話措施。
5.4.2 乘員室內裝飾不得出現皺松、結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員室地板上平面至頂棚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1 300 mm。
5.4.4 乘員室地板應平整,并有防塵措施。
5.4.5 乘員室座椅應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間距:同向不小于760 mm;面向不小于1 300 mm (均為兩靠背前面下端之間的最小距離)。木條椅面的木條間距應小于5 mm;
b 座墊上表面至頂棚最高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960 mm;
c 乘員乘座須有安全措施。
5.4.6 乘員室頂窗應啟閉方便靈活,關閉后應有良好的密封性,且不得自行啟閉。
5.4.7 車廂應設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裝置,車頂部應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8 器材箱應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備的器材,裝卡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員室、器材箱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門的啟閉應靈活輕便,密封良好,門鎖應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啟閉,門縫應平直均勻;
b 鉸鏈門應有限位器;乘員室門最大開啟度應不小于75°,器材箱門最大開啟度應不小于90°;
c 推拉門應有限位器,并能開啟至門的總寬;
d 簾式門應啟閉靈活,應能開啟至門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開啟和落下;
e 上啟式門其支撐桿安裝應牢固可靠,操作輕便。操作部位的上啟式門,其開啟高度應不低于1 750 mm (距地面高度)。
5.4.10 門窗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須靈活可靠,不得出現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關閉后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統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應符合GB 6245 的規定。
5.5.1.2 消防泵與發動機功率匹配和轉速比選擇應合理。其參數見附錄A (參考件)。
5.5.1.3 消防泵應能通過單側吸水口進水達到額定流量和壓力(裝有盤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統
5.5.2.1 水路系統的性能應符合GB 7956 第2.2.1.1 和2.2.4~2.2.7 條規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設在車輛側面時,須在車輛兩側均設吸水口,單側吸水口不得超過2 個,消防泵吸水口處應設濾網。
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徑、出水管通徑和數量應符合表1 的規定。
5.5.2.4 消防吸水膠管性能應符合GB 6969 規定。
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壓零部件應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值的1.5 倍,試驗方法按6.9 條規定進行,不得出現破裂、滲漏和殘余變形。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統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須經靜水壓密封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值的1.1 倍,試驗方法按6.10 條規定進行,管路各處均不得出現滲漏。
5.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統最低處,須有放余水裝置。
5.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進水管路應能滿足泵的額定流量和壓力。
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磨合期的泡沫車水力性能參數及試驗方法見附錄B (參考件)。
5.5.4 水罐
5.5.4.1 罐須用抗腐蝕材料制成或內表面經防腐蝕處理。鋼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內不許有影響使用的滲漏;復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內不許有影響使用的滲漏。
5.5.4.2 罐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密封性,經20kPa 靜水壓強度試驗,罐體兩側面不得出現明顯殘余變形,相連接的管道、閥門均不許有滲漏。試驗方法按6.11 條規定進行。
5.5.4.3 罐內須設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裝置;罐底部須設置排污口;容量大于2000L的罐應設防蕩隔板。
5.5.4.4 罐的頂部須設入孔,口徑不小于400 mm。
5.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L 時為±2 %;容量在12 000 L 以下的,容量每減少1 000 L,其允差絕對值增加0.1%。
5.5.4.6 水罐須設注水裝置。
5.6 泡沫系統
5.6.1 泡沫系統的性能應符合GB 7956 第2.3 條的規定。
5.6.2 泡沫炮、水炮的流量允差為±8%。
5.6.3 泡沫系統管路、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過流表面對泡沫液應具有抗腐蝕的性能。
5.6.4 泡沫系統應設沖洗泡沫液的裝置。
5.6.5 泡沫系統應有從車外吸取泡沫液的裝置,且拆裝方便。
5.6.6 泡沫比例混合器應啟閉方便、準確,其性能應符合GB 7956 第2.3.2 條規定。
5.6.7 混合液管、泡沫炮座等承壓零件須經靜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壓力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值的1.5 倍,試驗方法按6.9 條規定進行,不得發生破裂、滲漏和殘余變形。
5.6.8 泡沫炮(包括兩用炮、組合炮)應設有鎖緊或支撐機構。
5.6.9 炮身應能水平回轉,手操縱炮回轉 360°,自動控制炮回轉角度不小于270度,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作靈活,方便可靠。
5.6.10 泡沫液罐應符合5.5.4.1~5.5.4.5 條的規定。
5.6.11 泡沫液罐應有通氣和注液裝置,不使用時應能密閉。
5.7 操縱及儀表監測系統
5.7.1 水路及泡沫系統的各操作手柄均應有操作指示牌。
5.7.2 操縱機構應輕便可靠,對于自動操縱機構,應有應急措施。
5.7.3 泡沫車應設有儀表監測系統,并安置在便于觀察和操縱的位置上。儀表監測系統應有下列儀表:
a 消防泵壓力表(精度2.5 級);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 級);
c 消防泵轉速表;
d 水、液罐液位指示器。
5.7.4 手油門應操作方便,并能保持節氣門或齒條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8 電氣系統
5.8.1 泡沫車所有用電設備總功率不得超過發電機額定功率的1.4 倍。
5.8.2 牌照燈座應符合GB 4785 第19 條的規定。
5.8.3 泡沫車應設置全方位的火場工作照明燈。
5.8.4 乘員室、操縱儀表板、泵房、器材箱等處須安裝照明燈。
5.8.5 泡沫車應安裝電子警報器和紅色警燈。電子警報器性能應符合GB 8108 的規定。
5.8.6 電器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車輛行駛用電系統與消防裝置用電系統須分設保險或斷電開關;
b 整車線路應排列整齊,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斷路的措施;
c 附加電系導線的截面積應與最大負載相匹配。多股導線應包扎成股,各導線上應有編號或不同顏色。連接時應采用插接件。
5.8.7 蓄電池移位后應通風良好,維修方便。
5.9 工具、附件配備及裝置
5.9.1 應在易見、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滅火器。
5.9.2 配備的工具、附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9.3 配備的工具、附件均應裝夾牢固,取用方便。
5.9.4 配備的工具、附件應符合表2 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ZB T50 003 第2 章的規定。
6.2 整車外觀、制造和裝配質量檢查
檢查整車外觀、制造和裝配質量,其結果應符合5.2.10、52.11、5.3、5.4、5.5.2.2、
5.5.2.7、5.6.4、5.6.8、5.6.9、5.6.11、5.7、5.8、5.9 條的規定。
6.3 整車及消防性能試驗
整車、消防泵及水路系統、泡沫系統的性能試驗方法按GB 7956 第3 章的規定進行,其中3.2.5、3.4、3.7 及3.16~3.20 除外,其結果符合5.2.3、5.2.5、5.2.7、5.3.1、
5.3.4、5.5.2.1、5.6.1 條的規定。
6.4 運行安全試驗
按GB 7258 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 條的規定。
6.5 制動性能試驗
6.5.1 行駛制動性能試驗方法按JB 3689 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1 條的規定。
6.5.2 駐車制動性能試驗方法按JB 4020 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6.2 條的規定。
6.6 可靠性試驗
按GB 7956 第3.6 條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行駛里程、道路類型及里程分配按表3 的規定,結果應符合5.2.8 條的規定。
6.7 室內噪聲測試
室內噪聲測試方法按GB 1496 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9 條的規定。
6.8 乘員室 、泵房、水液罐對底盤縱向中心平面的測量
按GB 1334 第3 章第15 條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5.2.10.8 條的規定。
6.9 承壓零件的水壓強度試驗
將被試零件固定在試驗臺上,注滿清水,不得有殘留空氣,并緩慢升壓至規定的試驗壓力,保持3 min,結果應符合5.5.2.5、5.6.7 條的規定。
6.10 消防出水管路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將消防泵出口處止回閥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滿水,不得有殘留空氣,關閉各出口閥門,用試壓泵向管路內緩慢加壓;待壓力升到規定值后,保持3 min,結果應符合
5.5.2.6 條的規定。
6.11 水、液罐滲漏檢查
關閉水、液罐的各出入口,將罐注滿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試壓泵向罐內加壓,待罐頂壓力升至規定值后,保持3 min,觀察各部位,結果應符合5.5.4.2條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類別
7.1.1 定型檢驗
7.1.1.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定型檢驗。鑒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產。定型檢驗的樣車為1~2 輛。
a 新產品試制完成后;
b 老產品轉廠生產。
7.1.1.2 定型檢驗的實施條件按ZB T50 001 第2.2 和2.3 條的規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50 001 第3 章的規定。
7.1.2 定期檢驗
7.1.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的樣車為1~2 輛。
a 停產二年的產品再次生產;
b 正常生產的產品歷經二年。
7.1.2.2 在產品檢驗中,只要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就應在同一批產品中抽取加倍的數量對該項目重新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應停止檢查,判定該項目不合格。
7.1.3 出廠檢驗
泡沫車均應按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7.1.4 產品性能改變后的檢驗
產品正式投產后,因設計、工藝或材料的改變而影響性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由主管部門決定檢驗類別。
7.2 檢驗項目
泡沫車的定型檢驗,定期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及內容按表4 的規定。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在產品需要標明的部位應設置標志牌。
8.1.1 產品標牌
8.1.1.1 產品標牌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JB 787 的規定。
8.1.1.2 產品標牌應固定于駕駛室內左車門下方。
8.1.1.3 產品標牌須有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和型號;
b. 消防泵流量;
c. 水罐容量;
d. 泡沫罐容量;
e. 出廠編號;
f.. 出廠日期;
g. 制造廠名。
8.2 包裝
8.2.1 產品出廠應配齊下列技術條件并妥善包裝:
a. 產品合格證(含底盤);
b. 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底盤);
c. 隨車工具、附件清單;
d. 質量保修卡。
8.2.2 所有車門、器材箱門均應關閉鎖緊或鉛封。
8.2.3 外露鍍鉻件應涂防銹油,車外照明燈,警燈應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 發動機、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電池應斷開正負接頭。
8.3 運輸
8.3.1 采用行駛運輸時,須遵守使用說明書有關新車行駛的規定。
8.3.2 采用鐵(水)路運輸時,應執行鐵(水)路運輸的有關規定。
8.4 貯存
泡沫車需長期貯存時,應將燃油和水放盡,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曬及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9 質量保證
9.1 用戶驗收產品時,可按本標準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檢查,但不得拆檢。
9.2 用戶在遵守制造廠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下,產品自發貨之日起一年內,確因制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質量保修卡記錄可查時,制造廠應免費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件(不包括易損件)。底盤部分的質量問題,由底盤制造廠負責。
附錄A
消防泵與發動機的功率匹配和轉速比選擇
(參考件)
A1 消防泵與發動機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軸功率與發動機總功率之比:推薦汽油機不大于60%;柴油機不大于65%。
A2 轉速比的選擇
功率輸出裝置的增速比:推薦不小于消防泵的額定轉速與發動機額定轉速之比的1.21 倍。
式中:i――功率輸出裝置增速比;
n 泵額――消防泵額定轉速,r/min;
n 發額――發動機額定轉速,r/min 。
附錄B
泡沫車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參考件)
B1 泡沫車磨合期的水力性能應符合表B1 規定:
注:1)消防泵額定流量。
2 )消防泵額定出口壓力。
B2 消防車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試驗方法
B2.1 引水裝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時間及可靠性試驗方法按GB 7956 第3.8、和3.9 條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表B1 的規定。
B2.2 消防泵流量及出口壓力的試驗方法
B2.2.1 將泡沫車接上帶濾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內,使吸深為3 m (濾水器須完全沉浸在水中)。在泡沫車出水口與水槍(或流量計)之間用5 m 長的有襯里水帶連接,水槍的支數及口徑根據泵的流量確定。
B2.2.2 泵的出口壓力用壓力表測量,流量用經過標定的水槍流量計或其他流量計測量,溫度的測量用溫度計;泵的轉速測量用轉速表。
B2.2.3 啟動消防泵,調節泵的轉速和出水口閥門開啟度,使泵的出口壓力及流量達到規定值,待運轉穩定后開始計時,連續運轉30 min,試驗過程不得間斷,其結果應符合表B1 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四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四川消防器材總廠負責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公安部上
海消防科學研究所、公安部震旦消防設備廠、長春消防器材總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權小彬、段洪、吳仕杰、先心友、郭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