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使用和貯存可燃物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
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庫)房,以及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條 配置的滅火器類型、規格、數量以及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筑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
第1.0.4條 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第2.0.1條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級危險: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二。
第2.0.2條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功能復雜、用電用火多、設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少、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慢的場所。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三。
第2.0.3條 火災種類應根據物質及其燃燒特性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A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燃燒的火災;
二、B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
三、C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丙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四、D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五、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
第2.0.4條 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由數字和字母組成,數字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大小,字母(A或B)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單位及適用撲救火災的種類。
第三章 滅火器的選擇
第3.0.1條 滅火器應按下列因素選擇: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二、滅火有效程度;
三、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四、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五、使用滅火器人員的素質。
第3.0.2條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二、撲救B類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三、撲救C類火災應選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四、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五、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六、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第3.0.3條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同一類型滅火器時,宜選用操作方法相同的滅火器。
第3.0.4條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不相容的滅火劑見本規范附錄四的規定。
第四章 滅火器的配置
第4.0.1條 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4.0.1的規定。
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4.0.1
第4.0.2條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4.0.2
第4.0.3條 C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按B類火災配置場所的規定執行。
第4.0.4條 地下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筑的規定增加30%。
第4.0.5條 設有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
一、設有消火栓的,可相應減少30%;
二、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50%;
三、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4.0.6條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70%。
第4.0.7條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滅火器的設置
第一節 滅火器的設置要求
第5.1.1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5.1.2條 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第5.1.3條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條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保護措施。
第5.1.5條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應符合本規范附錄五的規定。
第二節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
第5.2.1條 設置在A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表5.2.1
第5.2.2條 設置在B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B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表5.2.2
第5.2.3條 設置在C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本規范第5.2.2條規定執行。
第5.2.4條 設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場,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計算
第6.0.1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相鄰場所,可將一個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二、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或火災種類不相同的場所,應分別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第6.0.2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積計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按堆垛、貯罐占地面積計算。
第6.0.3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6.0.3)
式中 Q –––滅火配置場所的滅火級別,A或B;
S –––滅火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m2;
U –––A類火災或B類火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相應危險等級的滅火器配置基準,m2/A或m2/B;
K –––修正系數。
無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K=1.0;
設有消火栓的,K=0.7;
設有滅火系統的,K=0.5;
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或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K=0.3。
第6.0.4條 地下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第6.0.5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e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A或B;
N –––滅火器配置場所中設置點的數量。
第6.0.6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和設置點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均不得小于計算值。
第6.0.7條 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計算應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二、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三、劃分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
四、測算各單元的保護面積;
五、計算各單元所需滅火級別;
六、確定各單元的滅火器設置點;
七、計算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級別;
八、確定每個設置點滅火器的類型、規格與數量;
九、驗算各設置點和各單元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十、確定每具滅火器的設置方式和要求,在設計圖上標明其類型、規格、數量與設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