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和素質,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安部組織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并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并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工作,并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注冊證。
第二十三條 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各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注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范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 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 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 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 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 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 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及時掌握消防技術前沿發展動態,能夠獨立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手段,圓滿完成執業范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準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 較好完成執業范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真實、完整、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應當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執業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規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制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繼續教育等注冊執業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