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個科目。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強迫應試人員參加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條 考試管理部門和考務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